体育播报06月18日宣 中国足协公布本赛季第十四期评议结果,其中上周六成都蓉城2-3不敌河南的比赛中就有三起判例,这三起判例均为蓉城方面申述,最终评议组认为三起判例当值裁判的判罚全部正确。以下为判例详情
判例1
中超联赛第14轮,河南俱乐部VS成都蓉城,比赛第13分钟,河南俱乐部10号队员进攻中在对方罚球区内与成都蓉城26号队员接触后倒地。裁判员判罚球点球,并向成都蓉城26号出示黄牌。VAR未介入。
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本方防守队员不犯规,不应被判罚球点球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成都蓉城26号队员在争抢球时踢倒河南俱乐部10号队员,属于草率犯规,裁判员判罚球点球的主要决定正确,VAR未介入正确。另外评议组指出:该犯规未达到鲁莽的严重程度,从防守队员的人数、位置等因素来看,也不属于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犯规,因此在判罚球点球的同时,无需出示红黄牌。
判例2
中超联赛第14轮,河南俱乐部VS成都蓉城,比赛第27分钟,河南队进球,裁判员判进球有效。VAR未介入。
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在边路接球并头顶球的11号队员越位犯规在先,后续进球应无效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VAR查看进球事件时,对河南俱乐部11号队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进行了画线检查,从传球触球关键帧的确认,到攻防双方队员身体部位的选择,以及落线和画线比对等流程,均操作正确,判断结果正确。河南俱乐部11号不越位,裁判员判后续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,VAR查看进球后未介入正确。
判例3
中超联赛第14轮,河南俱乐部VS成都蓉城,比赛第39分钟,河南队23号队员防守时对成都蓉城9号队员犯规,裁判员向河南队23号出示黄牌。VAR未介入。
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本方9号队员已经形成明显单刀机会,对方犯规队员应被出示红牌罚令出场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综合考量河南队23号队员犯规时,犯规地点距球门的距离,以及其他防守队员的位置和可能起到的防守作用,该犯规不符合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判断标准,应视为阻止有希望的进攻的犯规并出示黄牌。裁判员判河南队23号犯规并向其出示黄牌警告的决定正确,VAR未介入正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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